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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議題Q&A 系列完

專欄:重大政策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


【編按】針對政府是否可以直接宣布停建核四,以及倘若停建核四是否違反《預算法》並有違憲之虞,在本期的Q&A,有詳細的說明。
 
Q七:政府可否直接宣布停建核四?
答:不行。這樣違反了《預算法》並有違憲之虞。對於立法機關通過的預算案,在沒有尋求立法院同意,就斷然片面宣布停建,將違反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分際。
一、台電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起承建核四,原預計九十三年開始運轉。但八十九年十月時,當時的民進黨政府突然間片面宣布停建。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做出解釋,認為違反了《預算法》並有違憲之虞,隨後核四不得不復工,然長達四個月的停建、復建,對核四工程已造成嚴重傷害,對全國經濟亦產生重大影響。
二、根據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〇號的解釋:
1.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2.行政部門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3.基於核四工程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須補行上開程序,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才可貫徹實施。
三、行政部門不能片面宣布停建,而目前能做的是:
1.用最嚴格的標準,全面檢視核電安全,尤其是核四。
2.若核四安全得到原能會的認可,政府主張續建完工並運轉。
3.倘核四安全無法通過原能會及國內外學者專家的檢驗,那麼原能會將不會發給裝填燃料的許可,核四自然就不會運轉。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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